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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检察工作的力量源泉

发布时间:2009-02-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人大征文

人大监督是检察工作的力量源泉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彭亚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和检察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也是一种支持和促进,它既可以使检察机关的工作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依靠,获得强有力的支持,又可以把检察机关的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有效监督之下,防止权力滥用,避免重大失误。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践表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既促进和保障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也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当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人大每年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全年工作情况和专项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两会向人大报告工作、检察机关以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检察机关对一些重要工作和部署向人大作汇报、征求意见等。这些形式,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也应与时俱进,进一步有所开拓和发展,使监督更到位、更有效。

  一、强化接受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而不是被动的接受监督。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检察机关不仅要教育引导干警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同时也要使干警明确接受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自觉立足本职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努力做到三点:一是及时接受监督。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的在一定时间内应完成的工作,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不能误时、误事。二是主动接受监督。要经常与人大进行沟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及时倾听人大代表们的意见和呼声,对于人大交办的工作不但要主动去做,而且更要力求做到最好。要切实做到需要汇报和答复的工作主动汇报,应该做的工作超前完成。三是全面深入的接受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因此,无论是工作汇报,还是征求意见,都应做到内容全面深入,覆盖面广。

  二是强化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一是强化人大与检察的联系纽带,例如,从人大代表中聘请特邀检察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分别对干警执法执纪情况、有关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活动和视察专项检察工作;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函,赠阅《检察日报》、《人民检察》等检察工作报刊杂志等,使人大了解检察工作的机会更多,接触的面更宽。二是拓展人大监督范围。检察工作接受监督的范围越宽,涉及面越广,监督就越充分有效。这就需要努力拓展人大了解检察工作的范围,使人大对检察工作有多方面立体式的了解。一方面,可以通过创新的形式,使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面更宽,相对内容更丰富。另一方面,可以在监督内容的广度上下功夫,对于涉密以外的各项检察工作均可以采用灵活方式,最大限度地让人大代表及时知情,以便更好的监督。如,从人大代表中聘请的人民监督员在对有关案件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可以对检察工作进行更全面地了解和沟通,从而掌握更多的情况。三是拓展人大监督深度。人大监督检察工作既不能只停留在表面,更不能仅仅局限于形式,因此,要深入了解全面的情况,才能做到深入监督。比如,对专项整改活动的成果,检察机关向人大汇报进展情况是必要的,如果请人大代表适时到检察院考察活动开展情况,让他们亲身感受活动开展当中的点滴,体验活动的成效,则监督的内容将会更深入,效果也会更好。

  三、强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落实。一是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并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作为改进和提高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对于人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检察机关应该对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的内容认真分析,结合实际,找准切入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有效措施,然后落到实处。二是经常性召开特约检察员、廉政监督员以及人大代表座谈会,通报年度开展检察工作、实施检察改革和贯彻落实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等情况。通过座谈,进一步了解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反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工作的不断开展。三是认真办理人大批交办件。专门落实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时间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四、强化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无疑是检察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检察机关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从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的实际来看,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人大的监督范围。如何保障人员监督员独立、公正的行使监督权是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应纳入人大的监督范围,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按照统一的法律程序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公正的行使权力。二是检察机关要保证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责任真正得到落实。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一般监督不能单靠外界投诉而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立案、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等环节都应当置于人民监督员的有效监督之下,自侦部门查办的案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批准逮捕或者侦查终结结案后,都要及时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只有一案一监督,才能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否出现的“五种情形”,并提出监督意见。另外,经检察长批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自侦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中,人民监督员发现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既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保证;人大的监督既是鞭策,也是支持,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力量源泉。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每一点成绩,迈出的每一步发展,都与人大的依法监督是分不开的。有了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工作一定能为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做出新的贡献。

(编辑: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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