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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旁听百案庭审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2-1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人大代表旁听百案庭审活动方案》,为切实搞好旁听庭审活动,进一步规范庭审及旁听行为,增强活动实效和社会影响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1、案件选择。案件由法院和内司(工)委共同商定,一般由法院在每月初挑选2—3件案件,内司(工)委再在其中确定1件。案件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尽量能当庭宣判等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2、合议庭组成人员安排。由法院确定,庭审7日前将名单报至内司(工)委。原则上,一年内每名审判人员参加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不超过一次。

  3、人大代表组织。由内司(工)委、联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其中每名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一年中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应在3次以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则由所在委(办、室)自行调整,参加庭审活动情况由内司(工)委登记,并将结果反馈至办公室,作为各委(办、室)年终工作考评的依据之一。不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代表由联工委安排并组织,每次庭审保证10名以上。参加旁听情况由联工委整理后作为评选“代表积极分子”的依据之一。

  4、庭审要求。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抗诉人、司法警察应按照规定着装,审判人员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庭审有检察人员参加,法院应及时向检察院通报,要求其做好准备。

  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应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在庭审期间发言和提问,不得鼓掌、喧哗或接听电话。

  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当庭宣判,则应于判决签发之日起10日内将判决结果送内司(工)委、联工委、办公室及旁听人大代表。

  5、评议。庭审结束后,由内司(工)委组织旁听人大代表对庭审情况进行评议。评议围绕庭审效率、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法院有关领导、案件办理庭的负责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列席。

  6、意见反馈。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大代表应认真填写《征求意见表》,并及时交内司(工)委。内司(工)委收集后,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每季度向法院集中反馈一次。

常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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