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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26-11-0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2026年8月27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好、利用好、与时俱进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常德丝弦、常德高腔、澧水船工号子、桃花源传说、常德米粉制作技艺等在常德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施策、守正创新的原则,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注重维护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营造保护传承发展的优良环境。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与中小学、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合作,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和青年传承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做好专项招聘与技能培训,加强人才队伍的梯队化、专业化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传统工艺产业化、品牌化、数字化,引导传统手工业转型升级,扶持使用传统工艺的中小微企业发展。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市场推广和展销交流。

其他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发放范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两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对于符合上一级代表性项目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及时申报;对渊源相同、内涵相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联合申报。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传承团体为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同时,依法组织认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配套单项扶持政策,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为其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二)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展示场所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可以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工作室;

(三)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综合性展示场所。

第九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根据项目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保护措施:

(一)生产性保护。在有效保护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支持创意设计、文旅融合、数字赋能,合理开发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传承性保护。重点保障传习场所、支持展示展演、推进校园传承、培育青年传承队伍;

(三)抢救性保护。优先安排保护资金、制定抢救方案、恢复传承链、培养传承人及受众;

(四)记忆性保护。主要开展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出版,建立专题档案库。

第十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该保护区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所、土地使用、租金减免、金融支持、产品营销、师徒传承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

支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专题博物馆,鼓励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旅游景区、公共文化空间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传承、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学校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研究、教学、收藏、展示、捐赠、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重点打造常德演艺、常德手艺、常德味道、常德活动、常德基地等“德字号”系列品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旅游企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合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特色景区、特色村镇、特色街区为点位,培育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旅游线路。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桃花源文化旅游节、德商恳谈会等本地特色节会,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展演、展销活动。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览、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公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标牌等内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等活动。未经依法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信息咨询、权益维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每两年对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助、奖励、退出的重要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可终止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商业开发过程中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异化、失去原真性,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核实,应当及时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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