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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由常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8年2月28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4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四)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七)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其说明;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其他参考资料。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其中,纸质版应当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并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接受备案;

(二)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不予备案,并告知报送机关;

(三)材料不齐全或者格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报送机关在十日内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登记、分类、审查,并根据文件内容和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之外、由本级人大监督对象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延伸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延伸审查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下列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相抵触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法增加国家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的;

(五)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违反授权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或者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明显不匹配的;

(十)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

(十一)同一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审查,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审查。必要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民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九条  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

(一)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失效;

(二)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表示同意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同一规定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四)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提出审查意见,报经联系指导和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同意后,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提交补充材料或者派员列席会议、回答询问,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六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报主任会议研究。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函告提醒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审查终止。

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规定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明确报告当年度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单位、文件名称、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以及瞒报、迟报、漏报的具体情形。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网站刊载。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会议,通报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适时抄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综合采取专项审查、联合审查、集中清理、交叉检查、走访巡查等方式,不断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以及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征求意见、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的协作配合。

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全省统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入库规范性文件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评价机制,将制定机关报送备案、问题文件纠错和有关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大主席团、经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人大街道工委是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大主席团、经授权的人大街道工委审查发现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在书面审查意见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修改、废止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提请乡镇人民大代表大会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向派出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责成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29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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