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第1条)
(一)目的: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维护生态安全
(二)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三)意义:
一是为有效解决我市城乡生态环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依据;
据统计,我市城乡生活垃圾日产量达3800多吨,其中农村约2000多吨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市形象;
三是填补了上位法关于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立法空白。
二、基本原则(第3、4条)
城乡一体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分类处理
综合利用
属地管理
三、基本目标—三化(第3条 )
(一)减量化
1.源头减量: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鼓励净菜和洁净农产品上市,使用菜篮子、布袋子,使用燃气、太阳能,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等
2.分类减量
(二)资源化
1.废物回收利用
2.生物处理:生产工业油脂、生物柴油、饲料添加剂、土壤调节剂、肥料、沼气等
3.焚烧发电
(三)无害化
1.生活垃圾无害填埋
2.危险废物专业处置
四、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及区县市政府、管理区管委会(第 4、5、11、12、15、21、22、23、25、39、44条)
1.领导垃圾管理工作,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处理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管理政策;
2.组建或者选择专业单位,开展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
3.负责经费投入(财政预算、收取垃圾处理费);
4.加强宣传教育;
5.建设餐厨垃圾处理中心、垃圾焚烧发电厂(三年内);
6.设置有害垃圾临时贮存设施;
7.制定垃圾源头减量政策和机制;
8.建立城镇、农村垃圾清扫制度(区县);
9.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建筑垃圾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场;
10.建立考核制度。
(二)政府工作部门
1.城市管理部门(第6、13、14、15、16、24、41、43、45、50-51条)
是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六个月),开展设施建设与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垃圾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拟定分类指南和管理目录,制定分类标识,制定设施建设规范,开展相关许可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农业农村部门(第7、41条)
监督、指导农村地区垃圾管理。
3.生态环境部门(第7、15、41、42条)
审批垃圾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害垃圾管理。
4.商务部门(第7、15条)
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
5.教育部门(第7)
垃圾分类知识教育,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实践。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8、19、20条)
1.实施垃圾治理规划;
2.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垃圾管理工作;
3.组织、调度辖区内垃圾的收集、运输;
4.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垃圾管理工作;
5.协助开展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6.确定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
7.设置垃圾收集点、配置收集容器。
(四)社区、村居(第9、19条)
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五、垃圾管理
(一)垃圾分类—三分法(第7条)
(二)管理制度
1.分类投放(第18条)
2.投放管理责任制人度—投放责任人的确定(第19条)
3.许可制度(第24条)
4.运输、处置台账制度(第26条)
(三)垃圾处置方式(第27条)
1.回收利用(可回收垃圾)
2.集中无害化处置(有害垃圾)
3.焚烧发电、填埋(其他垃圾)
4.还田、堆肥、生产沼气(农村易腐垃圾)
(四)两种特殊垃圾
1.餐厨垃圾
(1)什么是餐厨垃圾?(第28条)
(2)餐厨垃圾怎样管?
许可制度(第29条)
资源化利用(第32条)
联单制度(第33条)
收运处置第30、31条
四项禁止行为(第34条)
2.建筑垃圾
(1)什么是建筑垃圾?(第35条)
(2)建筑垃圾怎样管?
核准制度(36条)
资源化利用—生产建筑材料:如代替河沙、砂卵等材料生产混凝土、透水砖等(第36条)
工地管理(第37条)
运输管理(第38条)
六、法律责任
管理人员责任:行政责任—政务处分(第46条)
行政相对人责任(第47-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