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 促文明行为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解读
导读:10月27日至28日,常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1月29日至12月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对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产生持久而积极的影响。
用法治力量 促文明行为
——《常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解读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 全冠吉
文明行为是市民文明素质的外在表现,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体现城市的精神风貌,关系城市的对外形象。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为落实市委部署,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制定本《条例》,目的就是以德治法治并举的方式引导和促进市民文明行为的养成,为擦亮“全国文明城市”的金子招牌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二十五条,着眼于我市实际,坚持倡导与规范并重,促进与保障并行。《条例》的制定,是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与时俱进 立法回应时代需求
文明,是一座城市进步的标志。2011年,我市作为首批“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实现了全国文明城市的“四连冠”。通过10年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但同时,文明行为永无止境,对文明行为进行立法恰逢其时。
《条例》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对文明行为的新要求,突出与时俱进。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地方性法规之中,将政策性要求有效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具体条款;充分紧密结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鼓励用餐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实行分餐制;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公筷公勺与个人餐具在外观和摆放位置上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餐饮服务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手套。积极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规定了节约资源、绿色低碳出行等内容。
立足实际 立法坚持问题导向
文明行为具有鲜明时代特点,范围广泛,立法不可能一一覆盖。《条例》始终立足常德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民意调查,对市民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等进行精准画像,对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特别是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并且具有立法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行为加以制度设计,量身定制法规条款。如,针对我市公共车位和公共厕所紧张的现状,《条例》规定,除涉密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外,机关、事业单位、银行、宾馆、酒店、大型商场和超市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又如,针对吸烟行为,《条例》规定,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非吸烟区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医院诊疗区、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场所管理者应当及时制止场所内的吸烟行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开他人。
《条例》还将实践中人们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和较为成熟的公共规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如在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规定不使用污言秽语,不喧哗、嬉戏打闹,接打电话音量适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外放声音;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爱护公共设施,不踩踏、躺卧公共座椅;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使用音响器材音量符合标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等。
齐抓共管 立法汇聚多方合力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凝聚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党委领导,明确方向。《条例》规定,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政府推动,依法推进。《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配套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公益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宣传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公众参与,凝聚共识。《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鼓励其他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生活困难的先进人物给予帮扶。
一部法规从纸上走进心里,落实到行动中,需要各级各部门的认真执行,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需要媒体的广泛宣传,更需要每一位市民主动践行。希望大家积极投身到自觉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中去,让城市文明在法治的呵护下持续提升、让文明“软实力”成为常德高质量发展的“硬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