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为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最大限度聚民智、汇民意,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26日前反馈至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我们将对您的意见建议认真整理研究。
单 位: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1227号
邮 编: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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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附件2:《关于<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常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附件1:
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升基层便民服务水平,规范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分类指导、科技支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托基层组织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调度、协调、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信访、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实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网格划分〕 网格由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相关单位,依托现有行政区划,按照便于管理、规模适度、相对稳定、社会认同的原则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平安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平安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网格编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公布网格信息,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网格力量配备〕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具体负责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其中,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担任;网格长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网格员由村(居)民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相关部门辅助人员等担任,也可以由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事项清单〕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包含: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依法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参与网格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五)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和群防群治;
(六)组织、动员群众开展公益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七)代办、协办民生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经平安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对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由乡镇(街道)与村(社区)共同拟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禁止行为〕 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
(四)无行政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 平安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日常运行、应用和安全管理,不得将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社会单位。
网格采集的数据应当统一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相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多网融合、多方利用。
第十条〔事项处置〕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网格员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处置。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级上报,由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考评奖惩及待遇保障〕 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的配备、使用、薪酬待遇、培训、考核、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网格员,在选聘社区工作者、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网格长、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违法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6月26日在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戴道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2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意见建议。2023年3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育智带领立法专班深入鼎城、武陵开展立法调研。3月中下旬,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专班前往武陵、安乡、鼎城、桃源、澧县、津市等地开展为期一周的蹲点调研,广泛听取和收集了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人,以及基层网格员、普通群众的意见建议。3月29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建议,立法专班召开专题审修会,对一次审议稿进行逐条修改,形成了《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修改一稿)》,并委托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司法局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5月15日至19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育智带领立法专班赴徐州市、枣庄市、镇江市开展调研考察,学习外地立法经验和做法。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育智再次带队前往临澧、安乡开展立法调研,针对条例草案一次审议修改一稿征求意见建议。6月2日,立法专班召开第二次集中审修会,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修改二稿。6月8日,常委会法工委将相关资料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并根据指导意见再次进行修改。随后,市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依法进行统一审议,形成《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6月1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9次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现将有关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和体例结构。条例草案一审稿的名称为《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一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名称中“基层治理”的外延和内涵过于宽泛,立法实践中容易导致重点不突出、操作性不强,建议采用“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在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领域选择一个“小切口”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据此,立法专班从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践出发,结合新立法法的要求,在充分征求市委政法委意见的基础上,将条例草案名称修改为《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共13条,2100余字,包括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能职责、网格划分、网格力量配备、网格事项清单、信息化建设、网格事项处置、网格工作人员的考评奖惩、违法责任等内容。
二、关于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立法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综合性、系统性较强,建议增加原则性条款,对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指导,以增强法规的实效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参照徐州、枣庄、镇江等地的做法,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基本原则的内容,规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分类指导、科技支撑、共建共享的原则。
三、关于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避免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推诿扯皮。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一是增加了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责,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依托基层组织整合各类资源,加快构建基层治理新格局。同时,将一次审议稿第十条“经费保障”的内容作了适当删减,一并纳入该条,作为第二款,明确政府规划布局、经费保障的职责。二是适应新要求,对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做原则性规定。考虑到最新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组建中央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人民信访工作,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等工作。在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尚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原则性规定更为妥当。故,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市、县(市、区)网格管理工作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运行”的内容,直接表述为“市、县(市、区)平安建设主管部门”。
四、关于网格的划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科学划分网格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既不能离开现有的行政区划“另起炉灶”,又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方便日常管理。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进一步完善了网格的划分要求和原则。一是明确要依托现有行政区划划分网格。二是按照便于管理、规模适度、相对稳定、社会认同的原则划分网格。三是由全市统一备案和编码,确保网格的相对稳定性。四是要求主动对外公开网格信息,方便人民群众通过网格反映诉求、实施监督。
五、关于事项清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的事项清单过于原则,要明确基层网格员的职责范围,建立严格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清单事项准入退出机制。调研中有很多基层干部和网格员反映,一些单位和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分派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任务繁重且配套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不够,让基层无所适从,建议基础清单之外的事项附条件纳入。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上述建议,对一次审议稿事项清单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细化清单。根据我市实际,明确了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直接相关的七类事项。二是附条件纳入。七类事项以外的事项要纳入事项清单,需经平安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同时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三是因地制宜。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由当地乡镇(街道)与村(社区)根据七类事项清单和附条件纳入的事项清单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事项处置及信息化建设。一审后,立法专班调研发现,我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过程中,网格基础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率低,多头采集、重复上报信息的情况比较突出,公众对相关数据的安全性比较担忧。据此,二次审议稿在充分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优化。一是强化数据安全保障。明确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数据资源实际控制权、管理权、使用权移交给社会单位。二是突出数据资源综合利用。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共享相关数据,实现数据资源多网融合、多方利用。三是规范事项处置程序。明确网格事项先由网格员、网格长依次处置。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级上报,由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转交相关责任单位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七、关于考评奖惩及待遇保障。调研中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及网格员反映,现行网格员激励机制建设滞后,网格员任务重、薪资低、上升通道窄。法制委经研究认为,当前财政压力普遍较大,大幅度提高网格员薪酬待遇可行性不大,但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择优给予一定政策激励。二次审议稿在借鉴徐州等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表现突出的网格员,在选聘社区工作者、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的内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二次审议稿还删除部分必要性不大的条款,并对部分条文的字句、表述、顺序等进行了调整。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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