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4号〕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3年第4号〕
《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11日
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3年8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平安建设网格依托现有行政区划,按照规模适度、边界清晰、社会认同的原则,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划分,由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编码。平安建设网格调整的,应当及时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平安建设网格信息。
第四条 平安建设网格应当配备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担任;网格长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担任;网格员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小组长、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五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平安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平安建设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依法排查、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隐患;
(四)依法排查、化解、上报平安建设网格内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动员群众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和群防群治;
(六)组织动员群众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
前款规定以外需要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六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网格员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及时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处置。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级上报,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 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应用和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
通过平安建设网格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统一录入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数据支撑。鼓励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共享、交换相关数据信息,实现数据信息多网融合、多方利用。
第八条 县(市、区)应当制定网格指导员、网格长、网格员的岗位职责以及配备、使用、培训、考核、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
对在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网格长、网格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在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20日在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 董高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立法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强基层治理现代化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规定,要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依托村(社区)统一划分综合网格,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事项。推进网格管理立法,有利于扎实开展网格管理,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常德、法治常德。
2.总结提升我市网格管理经验的实践探索。我市从2014年开始探索创新网格管理工作,初步形成了四支力量进网格、三张清单考网格、四项制度到网格的“434”网格化管理体系。我市网格化服务管理、雪亮工程、平安常德580等经验做法被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工作相关会议和中央电视台多次推介。这些好经验好做法,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巩固完善,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3.解决基层治理系列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越来越多的部门单位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下沉网格,网格管理也出现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如网格管理人员配备、使用、管理不规范;网格管理职责定位不清晰,多头指挥调度、事项清单不明、信息重复采集上报、事项处置推诿塞责等;网格管理经费保障制度不健全,网格员教育培训、薪酬待遇、考核奖惩等机制不规范。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系统性、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加以解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
7月中旬,市委政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建立法起草专班。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国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育智,市政府副市长余良勇等同志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听取汇报、调度工作进度。
8月至9月,起草专班采取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个别访谈、查阅文献等方式,深入各区县市和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基层干部群众意见建议1800余条,并充分借鉴外地立法经验,形成调研报告,为确定立法思路和条例草案基本框架提供了参考。8月31日,市政府副市长余良勇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9月29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国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育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法规名称和框架等主要内容。
10月初,市委政法委形成条例草案初稿。10月中旬,市司法局向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市司法局组织立法专班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1月中旬,条例草案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常德发布、常德司法行政微信公众号、平安常德580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征求意见函的形式书面征求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相关市直单位意见。12月上旬,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分别召开委务会、党组会,专题研究条例草案。12月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网格员
条例草案对网格员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设置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管理员,明确乡村两级干部下沉到网格,强化网格管理的统筹协调、落实落细。条例草案规定网格长由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网格指导员由乡镇(街道)公职人员担任。
2.关于机构编制和财政负担
条例草案着眼于我市网格管理现状,不新增编制,不新增财政负担。一是市县两级均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公益一类事业机构,市里核定事业编制8名,区县市核定事业编制3-8名。二是全市已经招聘了1011名专职网格员和2097名党建联络员。三是目前网格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绝大部分纳入了县级财政预算。
3.关于管理体制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市县指导、乡镇为主的管理模式,赋予市、县两级网格管理工作机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乡镇(街道)为主负责组织,村(社区)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便于推动网格管理工作真正落地见效。
4.关于网格管理事项清单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了实行网格管理事项清单制度。一是强化多网融合,既充分整合各个部门资源、打造全科网格,又防止多头指挥调度,切实为基层减负。二是突出网格主责,重点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等问题,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5.关于信息化建设及事项处置
为解决网格员重复采集上报信息、部门单位多头下达任务、数据信息未充分共享,部门对网格员排查的群众诉求和问题隐患推诿塞责、履职不到位等问题,条例草案对网格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运行、应用、安全管理和部门单位数据共享,以及网格员收集群众诉求、问题隐患事项的处置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6.关于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网格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例草案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实行考核奖惩,制定网格员配备、使用、薪酬待遇、培训、考核、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对在网格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关于法律责任
网格员的工作,一部分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一部分是从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条例草案规定,网格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网格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8月29日在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戴道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2年12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常德市基层治理网格管理条例(草案)》。初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2023年6月26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二次审议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提出了新的意见和建议。二次审议后,常委会法工委将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分别向市直各单位和全市人大代表发函征集意见建议。7月6日,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立法专班到石门县针对二次审议稿开展立法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县直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和建议。7月下旬,常委会法工委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二审修改稿”),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同时,再次征求市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等部门的意见,并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随后,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7月28日,市八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依法对二审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常德市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已于8月17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现将有关审议及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细化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增加“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内容。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法规草案采用“小快灵”的立法模式,内容应该精简,建议删除基本原则的内容。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的现有表述引用的是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但考虑到“小快灵”立法体例特点,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做重复。基于此,法制委采纳了第二种建议,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
二、关于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等职能职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认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党委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改。据此,法制委对条例草案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二次审议稿中的“平安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组织协调机构”;二是将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二款事项清单中“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内容。
三、关于网格力量配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规定了网格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的人员担任,该规定可能会增加财政负担,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在征求部门意见时,市财政局反馈,财政部出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湖南省财政厅下发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也不包括“网格化服务”事项。为避免法规内容与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相关内容。
四、关于事项清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除第三款内容。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三款设置的初衷是赋予乡镇(街道)与村(社区)清单事项调整自主权,但在具体操作中容易造成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内容调整的差异性,不利于统一监管。法制委采纳了该建议,删除了第三款内容。
五、关于禁止行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相关法律已有规定无需重复。法制委经研究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八条规定的四类禁止行为,刑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政务处分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法制委采纳该建议,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的内容。
六、关于违法责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中关于网格人员及其近亲属权益的保护以及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规定,建议删除。法制委经研究,采纳了该建议。同时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法规的质量和实施效果。基于此,二次审议稿借鉴山东东营等地做法,概括性地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导意见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三次审议稿还删除了部分必要性不大的条款,并对部分条文的字句、表述、顺序等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法规条例草案全文共10条,1300余字,包括立法目的、职能职责、网格划分、网格力量配备、事项清单、事项处置、信息化建设、考核奖惩及待遇保障、违法责任等内容。
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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