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与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全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法定职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有力地推动了该部法律在本市的顺利贯彻实施。会议指出,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司法机关也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该部法律,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努力转变思想观念
根据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全市各司法机关既要加强对该法的学习培训,又要加强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冶意识。各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公正司法意识、疑罪从无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努力实现从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从粗放执法向规范执法转变,从传统手段办案向信息化手段办案转变。用新的思想观念、新的思维模式来指导司法实践,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问题整改
全市各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特别是对本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一是证人出庭方面,针对证人不愿出庭、侦查机关消极组织证人出庭等问题,各司法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二是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方面,司法机关要坚决克服利益驱动思想,依法建立健全涉案款物随案移送工作机制。三是辩护权保障方面,各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解决辩护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四是指定监视居住方面,针对目前指定监视居住措施适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场所不达标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等问题,检察、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并坚决予以纠正,尽快将指定监视居住措施步入法律化、规范化轨道。五是办案期限方面,各司法机关要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办案效率,切实解决超期限办案、超期羁押的问题。六是内审平衡适用方面,内审平衡工作不得损害两审终审的法律原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科学制定内审平衡适用方面的工作制度或操作办法,使内审平衡制度适用更加规范、更加合理合法。上述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司法机关要拿出解决问题的时间表,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认真加以整改落实。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相互配合与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贯彻执行涉及到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面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各环节之间的配合、制约和监督,形成良好的工作联动和工作协调机制。检察机关要针对本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司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重点在立案标准、逮捕条件、羁押标准、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方面,自觉听取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监狱等单位的意见,主动加强与各单位协调沟通,牵头与各司法机关形成依法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全市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一方面要坚持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带头遵守和全面贯彻执行法律,做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监督,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狠抓此项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其他监管活动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强化刑事诉讼活动中各个环节的监督。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督促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该部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设施配套,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各司法机关要尽快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办案所必须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设施。市人民政府在资金保障方面要给予有力的支持。对特殊人群的羁押(服刑)场所的建设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各司法机关紧密配合,结合我市目前监管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最优方案并尽早建成,切实解决特殊人群违法犯罪后的关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督办办法(试行)》的规定,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2个月内,将上述审议意见(含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方案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办公室和内司委受理)征求意见,并在2015年4月份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