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mdash;mdash;2014年12月26日在常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廖具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六届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法院系统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
2009年市中院执行局队伍出现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后,我们痛定思痛,整顿队伍、配强班子、加强管理、规范制度、强化措施,执行工作被动落后的局面得到扭转,执行队伍形象明显改善,执行绩效稳步提高,整体形势日趋向好。2011年,原院长邬文生在最高法院介绍了我院反规避执行工作经验。2012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执行工作先进集体。2013年获得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评第一名。2010年以来,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民调测评中,市中院连年排名全省前列,并始终位列全市政法系统第一。
今年来,尤其是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以后,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主任会议纪要,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力度,建设以信息化为先导的执行指挥中心;综合运用联动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有效地组织专项行动;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威慑力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及涉执信访案件的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又有了新的进步。10月份开始,联合全市公安、检察机关,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11案12人,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和拘留114人,法院司法拘留42人,工作进度走在全省前列。全年,全市法院共执结案件4285件,执结标的45675.94万元,执结率71.13%,其中市中院执行局执结率88.20%。7月份,市人大主任会后,5个月时间执结案件总数占全年的53.8%,执结率提高了7.6个百分点。我院执行局被最高法院评为涉党政机关执行先进集体,涉民生执行先进集体,执行局一名干警被最高法院评为涉民生案件执行先进个人。
尽管与过去相比,与全省其他兄弟市州比,乃至与全国法院系统比,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并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位置。但是,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比,与案结事了的目标比,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客观上执行不能;执行周期普遍偏长;特殊执行对象不配合;案件判决不严谨甚至错误导致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都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近期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王世田、胡德皇涉诉信访案,就集中反映出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包括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剖析、认真反思和高度警醒。现将有关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王世田、胡德皇相关案件包括两场纠纷、五次审判、三场执行。具体案情为:
1.王世田诉胡德皇、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案。2008年7月1日,王世田向安乡法院起诉胡德皇、李新华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该院2008年10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胡德皇偿还王世田本金45万元及利息;李新华对胡德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
2008年12月16日,安乡法院立案执行。执行3.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实际履行。
2.胡德皇诉李新华、颜道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2010年5月7日,胡德皇向武陵法院起诉李新华、颜道红(李新华前妻)偿还借款本金50.60万元及利息。2010年10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新华偿还胡德皇借款本金45.6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已偿还5万元),但驳回了胡德皇要求颜道红承担偿还欠款的诉求。胡德皇向市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市中院2010年12月2日受理该上诉案,2011年3月15日作出改判,李新华、颜道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1年4月8日武陵法院立案执行。案件先后执行到位25万元。
3.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诉胡德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诉讼、执行代理)。中思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10月26日向武陵法院分别起诉,要求胡德皇支付诉讼代理费66278元及利息和支付执行代理费58278元及利息。该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2013年5月22日分别作出两个判决:胡德皇一次性支付中思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报酬15240元和一次性支付执行代理报酬45078元。该两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3年10月21日,武陵法院对该两案立案执行。这两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已执行完毕,共执行到位70190元。
二、主要问题
1.案件判决不严谨甚至错误导致执行效果不好。执行难的形成也有部分是因审判、执行衔接不好,判决没有考虑到执行环节,甚至是判决有明显错误从而导致执行过程中工作难做,矛盾冲突激烈,执行效果不好。在武陵法院审理胡德皇与李新华、颜道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部分错误。上诉后,中院予以改判。武陵法院一审的错误判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与成本,迟延了执行的进程。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向武陵法院起诉胡德皇,要求分别支付该案诉讼和执行过程中的代理费,武陵法院分别作出两个判决,并先后执行到位7万余元(不含已事先支付部分)。胡德皇作为申请人未完全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反被执行高额的代理费,情绪很大,导致问题更趋复杂,难以处理。
2.执行不到位、执行周期长。2011年5月,武陵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但未及时处置,而是在案外人李承松做出书面保证后,将车辆交李保管。虽然考虑到车辆价值不能完全满足执行,准备处置被执行人房屋,彻底执结案件。但在房屋处置受阻时,没有及时处置车辆,维护申请人权益。在着手处置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甘露寺的2套房屋中,执行法院工作作风不细,就拍卖中的法律障碍(集体土地、涉及拆迁不能过户,无法拍卖)法律释明不够、风险提示不够。同时未及时查找或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拉长了执行进程,引发上访。直到2013年5月,申请人提供线索后,才找到并查封被执行人位于东城尚品的房屋1套,并于2013年11月28日进行评估,2014年3月18日委托拍卖。但因无人报名竞买,2014年9月17日、10月20日、11月17日,先后3次流拍。案件至今没有执行到位。
目前,案件执行周期长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其中有执行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有执行程序与行政法规冲突、执行规则设置不合理及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本案中,对集体土地和面临拆迁的房屋,地方政府的法规就直接制约执行,无法拍卖变现。最高法院对执行中评估、拍卖的规定也直接影响案件进展。规定执行机构不能插手评估拍卖,须委托中级法院以上的司法技术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拉长了周期,降低了执行效率。
3.基层法院之间沟通协调不够。武陵法院执行的胡德皇与李新华、颜道红案与安乡法院执行的王世田与胡德皇、李新华案直接关联,系同一事实引发,两案的执行款最终将归王世田所有。执行过程中,两家法院缺乏沟通,也未及时向中院汇报,要求组织协调归口办理或协助执行。在武陵法院执行李新华、颜道红的过程中,安乡法院在和解协议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形式对李新华和颜道红执行,造成了执行混乱、重复执行。
4.执行不规范。武陵法院在执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与胡德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根据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从胡德皇执行李新华、颜道红的执行款中直接执行扣除其代理费,程序不规范,缺乏整体与通盘考虑。在胡德皇另案执行李新华、颜道红未到位的情况下,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均不好,引发了矛盾和信访。
5.中院统筹督促指导不够。2011年人大转办后,市中院将案件对武陵法院进行了督促。并于2011年12月8日向市人大内司委进行了书面回复。期间,案件执行进展不大,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仅执行到位15万元,车辆及房屋的执行均没有取得实质进展。2013年3月4日,人大又向市中院进行督办。中院执行局专门听取武陵法院关于案件执行情况报告,现场督办。在人大两次转、督办期间,市中院先后于2012年9月10日、10月16日、12月26日、2013年1月10日、12月25日,5次将有关材料向武陵法院进行转办督促。2013年7月,市中院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带领武陵法院分管院长及有关人员前往市人大内司委,就本案执行进展和面临的突出困难当面汇报和回复,并当场确定对被执行人位于甘露寺和东城尚品房屋处置的选择思路,强调应该迅速处置东城尚品的商品房。之后,因该房屋3次流拍,仅于2014年1月23日执行李新华现金10万元。因本案一直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直到2014年3月28日,两级法院才书面回复市人大内司委,回复时间间隔过长。此外,申请人胡德皇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提级执行,中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督促执行手段中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选择了督促执行。总之,中院督办执行后的跟踪问效、具体指导工作不力,执行效果不理想,问题没有依法得到解决。
本案中的主要问题折射出了目前法院执行难中存在的症结和原因,客观上确实存在被执行人和财产难找,财产难处置,外部环境不理想,联动威慑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但本案从根本上讲还是我们内部与自身的问题,突出体现在极少数审、执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工作作风不实,甚至道德操守不高。
三、整改措施
1.高度重视,快速反应。18日下午,市人大交办会后,在家主持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饶南丙第一时间向我汇报。我委托饶南丙同志立即召开整改部署会。迅速成立了以饶南丙为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宇峰,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李菊初,审委会专职委员王正清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协调、案件评查、执行督导、责任追究四个组,连夜制定了工作方案。19日上午,饶南丙同志主持召开专题调度会。领导小组成员,武陵、安乡法院院长、分管院长及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明确了中院、武陵法院、安乡法院具体的任务。
2.把握关键,严格评查。市中院组织精干力量于18日晚拟定了详细的案件评查提纲。19日下午,中院、武陵、安乡法院按照市人大指出的问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展开了认真自查。20日,市中院又组织力量进行调卷评查,逐一剖析存在的问题。19日下午,领导小组正副组长主动约见了信访人王世田,当面听取诉求、交换意见。王世田表示,对安乡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没有意见,对中院的判决认为非常合法合理,对武陵法院全案未执行到位表示理解,对武陵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意见,对律师代理费收取过高表示不满。21日即星期天下午,我从省委党校赶回带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就本案有关工作情况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刘明主任、谭弘发副主任等领导作了汇报。
3.正视问题,专项整改。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做到了不回避、不护短、不拖延。对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诉胡德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12月22日下午,武陵法院召开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该案启动了再审程序。如再审确认原判决存在错误,将依法改判并坚决执行回转。并责成武陵法院由分管院长亲自牵头,更换执行人员,加快执行进度,尽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将王世田、胡德皇与被执行人李新华、颜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到位。与此同时,市中院责任追究组于20日已启动调查程序,如发现法官存在违法违纪的问题,决不护短,一查到底,追责到位。
为防止王世田、胡德皇类似案件的发生,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市法院将采取以下措施,全力解决好执行和审判中的问题,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和支持。
1.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工作整体效能。要建立完善执行工作中案件的上下级请示、协调和统一管理机制,确保执行工作整体联动,高效运作;要完善对人大督、转、交办案件的办理程序,专室归口,专责管理,实行办理进程和结果预警,落实责任制;要完善案件从分案到结案的流程监督管理制度;要完善和落实好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公开制度,坚决落实好重大执行行为的合议和听证制度;要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用刚性手段推进执行到位。
2.全面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提升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第一期工程已于今年9月完成,实现了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财产及远程指挥的基本功能。极大地降低了执行工作成本,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但是目前,中院指挥中心功能还很有限。第二、三期建设完成后,将可以实现网络系统对银行存款的直接冻结、扣划,对房产、土地、证券、采矿权等众多财产线索的网络查控。但因投资大,仅依靠法院自身财力无法完成,特提请人大帮助协调督促财政给予法院资金支持、政策倾斜,提升常德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3.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打牢工作根基。要以深刻总结此案中的教训为契机,在全市法院系统中开展大清查、大培训、大整改、大建制。加强思想建设、道德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以刮骨疗毒,猛药治苟的手段、措施,严惩害群之马,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纪律严明、作风务实的人民法官队伍。
4.扩大执行救助资金规模,解决特殊当事人实际困难。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案件的执行存在巨大困境。2010年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为两级法院设立了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初步缓解了这一问题。但是,因这类案件的数量较大,救助对象多,现有资金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请人大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提高两级法院的救助资金额度。
5.努力创造良好外部环境,排除执行工作阻力。执行难的化解,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外部环境。请人大在这方面继续给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更大的支持和帮助。如目前突出的凯特国际、东方美景等系列执行案件,建议督促住建、房产、国土配合履行职责,完善被执行的标的物的相关手续,便于执行标的拍卖执行。对一些特殊对象的案件执行,请人大支持督促,强化执行效果。
6.严格公正依法审判,保障执行工作效果。我们将跳出执行抓执行,将抓手向前延伸,狠抓公正依法审判,严明责任、严格监管、严肃追责,为依法高效执行夯实合法性基础。
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今后,全市法院将更加自觉主动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抓好审判、执行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为法治常德、平安常德建设,为全市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报告完毕,谢谢大家。